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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了孩子谁抚养
作者:陈雄志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30日
离婚时确定抚养权的具体办法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1、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2、司法实践:
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二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1、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2、司法实践:
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可以约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实践中,法院判决抚养权问题会考虑以下具体因素:工作、收入、住房、孩子就学条件、孩子离婚前跟随哪方生活、个人责任感、个人是否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恶习。
    但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1、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2、司法实践: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子女的意见并非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仍需结合父母双方的各种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断。
    (四)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