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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姻系列案件十二
作者:陈雄志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4日
     .小刘(男)与小王(女)通过自由恋爱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小丽,现年10周岁。自2010年夏天起,小刘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11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12年5月,小刘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小王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小王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小刘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小丽由他抚养。但小王不同意小刘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原告诉求为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3.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分析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小丽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小丽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小丽本人的意见。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